怀远县电力企业有限公司

怀远县电力企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21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电力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禹王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4745M。
法定代表人:屠司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阳光花园小区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51351N。
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电力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