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候志忠,男,194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电力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屠司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平,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林鹤,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候志忠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电力企业有限公司、张金平、候林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候志忠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候志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候志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候志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公礼
审 判 员 杭军红
审 判 员 卞新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海燕
书 记 员 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