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新疆喀什,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供货合同》和《付款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揽的新疆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高层商住楼项目供货及施工安装过程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上诉人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因上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形成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给付货款和利息为由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和管辖法院,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俊凯 审 判 员 杨建一 审 判 员 高宗义
法官助理 杨朋雨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