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陆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陆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恢1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陆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杨清洲,男。
被执行人杨学东,男。
关于河南省陆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634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191执异19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陆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8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2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记录,经查,被执行人杨清洲、杨学东名下无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已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杨清洲、杨学东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洲、杨学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1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申请人代理人发送短信进行约谈,短信内容向其说明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已查询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并询问申请人对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未予以回复,视为其不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询问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柴红旺
书记员(代)  李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