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79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陆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126号御景花园2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7号楼2单元10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喻田,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陆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1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陆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8年11月7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8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2月26日邮递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4、于2019年2月25日启动传统查控,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2019年2月26日进行了调查,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意见;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质保金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768元及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58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9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12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