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东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426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兴城社区丁字新镇南区D4栋东二户。 法定代表人:**荣珂。 委托代理人:***,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东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环保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漆家桥村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尹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益阳市东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南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双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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