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02执恢67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2层069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0521478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智造(福建)服务外包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19号宁川弘苑A6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58407380R。
法定代表人:倪蓉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造(福建)服务外包平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造(福建)服务外包平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02执恢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