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沿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沿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沿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2902(自贸区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05214789X。

法定代表人:卢衍堪,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81120851T。

法定代表人:李春秀,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沿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28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工程款1025000元、违约金250847元及后期违约金(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方法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诉讼保全费5000元。另申请执行人将乐县镛城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8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0)闽0428执916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28执91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8执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