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沿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沿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05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沿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902(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052××××。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沿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105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498.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0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最多一笔存款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49.41元,无划拨意义;本院已于2023年2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其名下投保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截至2023年4月止,保单现金价值3163.04元,其另投保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截止2023年4月19日,保单现金价值1418元,本院已冻结其保单现金价值,期限三年至2026年4月19日止。其名下登记有车牌为闽AG××**号威志牌小型汽车一部以及闽H1××**号现代牌小型汽车一部,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轮侯查封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若申请执行人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续冻结或续查封,需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除此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8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