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17875号
原告: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民,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颜晓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男。
原告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与被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乡镇建校(账号:BXXXXXXXXX)股票账户内的被告公司71,491股股票为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1993年12月,原告的前身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以乡镇建校(账号:BXXXXXXXXX)股票账户购买了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此后,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经多次更名,现名称为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即原告。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经资产重组,其中部分分立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现乡镇建校(账号:BXXXXXXXXX)股票账户中有被告公司71,491股股票。由于历史变迁复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没法确认上述股票归原告所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与被告无关,原告多次变更名称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意为其变更账户信息,原告应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另行起诉。
经审理查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出具股票凭证,载明,股东编号:BXXXXXXXXX,姓名:乡镇建校,住址:徐汇区龙吴路XXX号,开户日期:1993年12月2日。
2017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载明内容如下:持有人名称:乡镇建校;证券子帐户号码:BXXXXXXXXX,开户日期:1993年12月2日;截止至2017年6月19日,此账户中证券简称为上海环境的股票(证券代码为601200)为71,491股。
2017年6月23日,被告出具“分立上市及持股证明”,载明内容如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按照0.782637:0.217363的比例分立出“城投控股”(600649)和“上海环境”(601200)两只股票。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重组前持有“城投控股”(600649)股票的股东按照1:0.217363的比例,持有“上海环境”(601200)的股票。
另查明,1993年8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出具的更换印章单显示,旧章“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更换新章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学校”。2000年4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将‘上海市城乡建设学校’更名为‘上海市西南工程技术学校’的通知”,载明,为适应学校办学需要,经研究,同意将“上海市城乡建设学校”更名为“上海市西南工程技术学校”。2005年2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将‘上海市西南工程技术学校’更名为‘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的通知”,载明,经研究,同意将“上海市西南工程技术学校”更名为“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
再查明,2017年9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出具“证明”,载明内容如下:原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经多次更名,现名称为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原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所属校办厂业已清理关停,其资产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全部归属于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
审理中,原告表示,乡镇建校股票账户自1993年12月2日开户至今,未进行股票交易。
2018年1月20日,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作为实际受益方,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如将来任何时候有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校办厂主张本案系争股权,原告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股票凭证、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更换印章单、上海市闵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两份、证明、承诺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关于乡镇建校(账号:BXXXXXXXXX)股票账户的权利主体,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与原告为同一主体。故,原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对账号为BXXXXXXXXX的股票账户享有的权利应由原告享有。其次,根据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开具的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乡镇建校股票账户初始登记主体“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校办厂”为原告附属机构,且已清理关停,其资产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全部归属原告。故,即便“上海县乡镇建设学校校办厂”曾经存在,其对乡镇建校股票账户享有的权利亦应由原告享有。因此,原告作为乡镇建校股票账户的权利主体要求确认乡镇建校股票账户内的被告公司71491股股票为原告所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乡镇建校(账号:BXXXXXXXXX)股票账户内被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1491股股票(证券代码为601200、证券简称为上海环境)归原告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所有。
案件受理费17,752元,减半收取计8,876元,由原告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懿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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