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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闯;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5910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闯,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被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华夏涂料商城**楼营业房**div> 被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园**楼****iv> 原告***与被告张成闯、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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