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712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厦岗码头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15442836。
法定代表人:莫海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旭鹏,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沃彬,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联系路9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W8HD22。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
被告:郭文杰,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水厂路3号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573697。
法定代表人:甘建军。
被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杰、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70.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770.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6156.9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5386.85元应予退还。
审判员 谢申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