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7123号
申请人: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厦岗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15442836。
法定代表人:莫海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沃彬,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联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W8HD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9429.37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额度为59429.37元的保单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缴纳保全申请费6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29.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卓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枫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