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9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郑伯鑫,系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建设路16号树熙大厦13A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W8HD22。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3.09元,保全费17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珺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熊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