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

酉阳县杰邦水电安装公司与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7民初7707号
原告酉阳县**水电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94945223N。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桂鲜,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辑,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118E。
法定代表人王万华。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BM00A。
法定代表人傅为君。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
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酉阳县**水电安装公司诉被告重庆建设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酉阳县**水电安装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酉阳县**水电安装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酉阳县**水电安装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成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育涛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