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437号
原告:四川中投长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健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25-5号等8处中25-1(A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57PK731。
法定代表人:李鸿涛,总经理。
被告: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BM00A。
法定代表人:傅为君,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池工业园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118E。
法定代表人:王万华,董事长。
原告四川中投长运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投长运石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投长运石化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投长运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3.28元,全额退还原告四川中投长运石化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中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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