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945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南路98-27号楼1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文,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符斯,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董胜男,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16-4号。

法定代表人:傅为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松,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某(系**丈夫),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58-3号楼703室。

第三人:钟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松,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某、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应庆国

人民陪审员  金 红

人民陪审员  杜海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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