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945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南路98-27号楼1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文,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符斯,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董胜男,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16-4号。
法定代表人:傅为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松,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某(系**丈夫),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58-3号楼703室。
第三人:钟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松,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某、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应庆国
人民陪审员 金 红
人民陪审员 杜海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