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学与**,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542号
原告:江成学,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BM0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成学与被告重庆互冠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成学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成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92元,减半收取计972.46元,由原告江成学负担。
审 判 员 罗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 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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