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5239号
原告: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牟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9501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伟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38号1幢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59617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