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财保50号
申请人: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牟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950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岳阳楼区白杨坡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9540A。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