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沙坪坝区腾辉饮料食品经营部与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2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腾辉饮料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AJ9W91。
经营者:屈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牟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950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沙坪坝区腾辉饮料食品经营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31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沙坪坝区腾辉饮料食品经营部认为,案件尚未进行审理,不能确认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称及提交的证据,2016年6月10日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腾辉饮料食品经营部签订了《工业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沙坪坝区梨树湾35号的房屋进行租赁,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重庆汇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工业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归还房屋、支付租金。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租赁房屋所在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合同对本案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确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系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沙坪坝区腾辉饮料食品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