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广顺路工程款665129.3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封万明
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