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来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22.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执行未果,2022年1月22日、24日、3月22日、5月1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多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有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月21日,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