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街道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1368.2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执行未果,2021年12月10日、12日、2022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多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有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22年1月5日,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工程款665129.33元;1月5日,向第三人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其于1月13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2021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12月24日,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