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街道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E6××**、鲁E7××**、鲁E5××**、鲁E0××**、鲁E1××**车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