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燕 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