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民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某,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348-352号第七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2,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天孚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4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4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0元,退还天孚公司11405元,退还**公司11450元。
审判长 张亚玲
审判员 南鹏飞
审判员 黄晓红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