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715486。
法定代表人:胡继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荣,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690362382K。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金辉,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建公司与天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建公司已经付清欠款,天孚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7.5元,由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7.5元,由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陈江天
审判员 孟玉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