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619719.79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99元,案件受理费9997元,执行费8597元。2020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案款200000元,剩余案件标的款419719.79元由***、***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从2021年开始每季度至少偿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全部案款,***承担连带责任。若有一期逾期,由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1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孙巧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