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升博德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博德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德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
湖北**博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一案,荆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9)12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钱)为486383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责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和证券开户信息,其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前往钟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名下虽有房屋、土地,但该公司名下房屋、土地均已抵押银行,且被多个法院查封,现无法处置,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实施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24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认可,并提交了终本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9)12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荆裁(2019)121号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林周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执行员  刘 涛
书记员  鲍清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