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升博德实业有限公司

***与湖北**博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民初128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3日,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志,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祥路窝牛创意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郭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博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兵
人民陪审员  宋佳新
人民陪审员  高 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