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

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850号
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楼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愚。
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西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程永国。
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上海近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B区1175室。
法定代表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近藤实业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近藤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17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近藤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17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