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5762号
申请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同兴路**。
法定代表人:巫宗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程永国。
被申请人:熊铭刚,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熊铭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熊铭刚在银行的存款285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支公司出具的保函号为BH2090904852019000023,保险赔偿限额为285158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熊铭刚在银行的存款285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5.79元,由申请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