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第1850号之二
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楼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愚。
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程永国。
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上海近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B区1175室。
法定代表人:程永国。
本院受理了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近藤商用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近藤实业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8.78元、财产保全费1495.85元,合计3684.63元,由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