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智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5658号
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下马庄保利·华都(一期)2幢2单元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巧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普云、姚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创意产业园区二期三楼C21区。
法定代表人:潘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