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3522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保利.华都(一期)2幢2**6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交纳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景 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申会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