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27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组织机构代码:6891096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磐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的(2020)浙0727民特113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27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