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525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磐安县***花月路211号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