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525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磐安县***花月路211号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