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27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6891096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7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人民币5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39元,执行费7812元。被执行人***还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律师费1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6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依法传唤了二被执行人,但未能及时传唤到位。**,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鲁G×××××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09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布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9年8月3日实施拘留,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各罚款1000元,并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27执6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