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5983号
申请人:***,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申请人: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六盘路。
法定代表人: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宁夏齐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生富、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宁夏齐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留存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韵苑一期北侧国有储备土地围挡工程”、“清河北路北侧国有储备土地路东围挡工程、“电厂西南侧地块国有储备土地围挡工程”三处剩余工程款466415.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夏齐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留存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韵苑一期北侧国有储备土地围挡工程”、“清河北路北侧国有储备土地路东围挡工程、“电厂西南侧地块国有储备土地围挡工程”三处剩余工程款466415.00元。
案件申请费285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清伟
二Ο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