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411民初1291号
原告:抚顺城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裕城路5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3-1号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城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抚顺城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城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城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