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富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新平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男,土族,1995年11月11日出生,系青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47元,共计80147元,本案执行费用1187元。被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自动履行案件款80147元,执行费1187元。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将该款项转付申请人**。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1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147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双方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支付。同时,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223执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殿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