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富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粮农。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