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8民初220号
原告: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367元,减半收取2183.50元,由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