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驻地南10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3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鲁0113执1401号立案执行。
(2018)鲁0113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欠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34500元,***同意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一次性支付534500元,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即日向***开具合同总价款7345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二、如被告***未按时偿还货款,则应以53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364元,减半收取计4682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202元,由***负担。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邮件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7月17日分别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财产信息及网络人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呼和浩特中海支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41201.11元,该账户已冻结,案款已扣划至我院银行账户,支付执行费4917.11元,剩余案款36284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于2006年注册的**×××××雪佛兰牌及2011年注册的**×××××现代牌车两辆,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其进行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8月7日,被执行人***缴纳53716元,该案款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同年9月5日、10月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三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账号内有银行存款9701.12元,该账户已冻结,案款已扣划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四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截止2020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为33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82元、保全费3520元的请求,已执行到位案款99701.12元,支付执行费4917.11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20年1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经告知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要求采取执行悬赏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杨军
书记员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