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615号
申请人: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所有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将登记在**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冉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