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997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后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霍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擎天,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女,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