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2民初287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并于2023年1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7848.84元(详见明细表);2.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在上述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日,**与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通信土建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由**承建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发包的中国移动宁夏公司石嘴山分公司2020-2021年....项目,合作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协调。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9月,**负责的19个基站的土建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给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现案涉工程已全部投入使用。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聘请...公司对包括**施工的19个基站在内的全部工程款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发现有多处工程漏审,给**造成了损失。**多次与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故**将纠纷诉至本院,希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1日,**与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第八条第一项中约定: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双方同意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涉案争议已经银川仲裁委(2022)**字第257号裁决书裁决,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