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义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02民初2479号 原告: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义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欠付材料款2488869.39元;2.判令被告义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488869.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对前述材料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义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均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的塑料管材产品供应商,与移动公司签订有《中国移动2015-2016塑料管材产品集中采购供货框架协议》《中国移动宁夏公司2016-2017塑料管材产品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鹏博)/(义博)》。因被告义博、鹏博公司距离材料使用地较远,遂于2016年至2018年间委托原告按照被告义博、鹏博公司要求,为被告中国移动宁夏公司提供所需的各类塑料管材产品。原告与义博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30日、2017年3月24日签订有《塑料管材产品供货协议》《2017年塑料管材产品供货协议》。按照两份《供货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结算价格为:“第七条以中国移动提供的出厂含税价为依据。包括出厂价、税款、运保费、配件费。”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第十一条甲方收到中国移动结算货款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乙方的货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多次按照被告要求从固原市向固原、银川、**等地发货多笔。现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因涉案管材均由被告移动公司安排收货并确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义博、鹏博公司对货款及账目进行核对结算,被告义博、鹏博公司均拒不配合。据原告梳理,共计供货5083164.10元,被告义博、鹏博公司实付款2594294.71元,下欠2488869.39元。在本案中,因原告起诉争议标的仅为货币,且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且原告属于履行义务一方,可知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所述,被告义博、鹏博公司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损 害了原告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被告移动公司系案涉材料的实际使用人。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8月18日,本院受理了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义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义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材料款2488779.3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0)宁0402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中,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相同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又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1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宁夏钻通管道铺设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