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某某1、宁夏某某科贸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旸系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网御风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1,宁夏***科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分公司,宁夏网御风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宁夏***科贸有限公司对上诉人**1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且对上诉人**1在事故发生后向被上诉人**转账金额的认定,缺乏相关证据和事实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其中578元退回上诉人**1,578元退回上诉人宁夏***科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徐 婧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